一、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制,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能,協助預防及解決問題,
並啟發個人與社會潛能,確保受服務對象權益,增進社會福利,期以建立安和樂
利社會。
二、員額以人口數為基準,現階段每二萬人設置社會工作員一名為目標,每滿七名社
會工作員設社會工作督導一名。社會工作(督導)員配屬本府社會處,並得依工作
需要派駐服務區。
三、本府遴用約聘社工人員應分別符合下列資格:
(一)一般性社會工作員: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
則第五條第一款社會工作科系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
科系畢業。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新聘之社會工作人員,應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
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各款應考
資格。
(二)保護性社會工作員: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社會工作科系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
關科系畢業。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新聘之社會工作人員,應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
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各款應考
資格。
3.具備一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四、本府遴用約聘社會工作督導應分別符合下列資格。
(一)一般性社會工作督導,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畢業者,擔任社工人員滿四年以上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
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擔任社工人員滿二年以上。
(二)保護性社會工作督導,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畢業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三年以上者。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
碩士以上學歷、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備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
經歷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五、本府遴用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任用職階標準:
(一)社會工作督導:
1.一般性社會工作督導: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
科系(組)畢業者以七等一階(三二八薪點)起聘。
(2)社會工作督導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七職等一至七俸階,支三二八至四
二四俸點。
2.保護性社會工作督導: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
科系(組)畢業者以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起聘。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
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以七等三階(三六O薪
點)起聘。
(3)晉續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
(二)社會工作員:
1.一般性社會工作員: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
科、系(組)畢業:以約聘人員六等一階支薪標準起用。
(2)社工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六職等一至七俸階,支二八○至三七六
俸點。
2.保護性社會工作員: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
科、系(組)畢業者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聘。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
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以六等四階(三二八薪點)
起聘。
(3)晉續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六、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員工作內容:
(一) 適用社會工作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志願服務
法、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規之社會服務工作。
(二)針對全縣性或區域性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低(中低)收入
戶家庭等民眾之需求,規劃辦理社會福利專案服務工作。
(三)組訓運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建立社會福利協調
聯繫網絡。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分配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育訓練。
(六)社區工作
(七)人民社會福利權之維護。
(八)辦理其他社會工作相關服務事宜。
七、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工作內容:
(一)負責社會個案工作服務之專業督導及相關社會個案之管理工作。
(二)負責社會福利專案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社會工作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其他相關社會工作督導事宜。
八、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之訓練進修:
(一)因應業務類(科)別需要分科分級辦理社會工作職前、在職訓練,或薦送參與職
外訓練研習。
(二)鼓勵各社會工作(督導)員自我進修,增進知能。
(三)辦理社會工作會報、個案研討會議。
九、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之督導考核:
(一)社會工作(督導)員應按期確實填報社工員工作成果報表暨各該項業務表報。
(二)社會工作員應確實建立完整工作紀錄,呈判後建檔備查。
(三)實施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以為續聘、獎懲之依據。
十、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其考評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比照「社會行政人員專業獎懲標準」辦理。
(二)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分四等次考列:
1.評議甲等者(八十分以上) 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最高階者,換約時不提敘
薪階,頒發獎勵品鼓勵。
2.評議乙等者(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留原職續聘,三年連續考列乙等者
應予解聘。
3.評議丙等者(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留原職階續聘,二年連續考列丙等者
應予解聘。
4.經評議丁等者(未達六十分)應予解聘。
5.受刑事處分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6.經評議乙等及丙等者,經審酌個人品行、專業性及工作配合度等方面不適任者得以
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