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制,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能,協助預防及解決問題,並啟發個人與社會潛能,確保受服務對象權益,增進社會福利,期以建立安和樂利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員額以人口數為基準,現階段每二萬人設置社會工作員一名為目標,每滿七名社會工作員設社會工作督導員一名。社會工作(督導)員配屬本府社會處,並得依工作需要派駐服務區。
三、本府遴用約聘社會工作員應分別符合下列資格:
(一)一般性社會工作員: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
(二)保護性社會工作員: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
2.具備一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三)上述聘用資格依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辦理。
四、本府遴用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應分別符合下列資格。
(一)一般性社會工作督導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擔任社會工作員滿四年以上。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擔任社會工作員滿二年以上。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擔任社會工作員滿二年以上。
(二)保護性社會工作督導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員滿三年以上者。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員滿二年以上者。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員滿二年以上者。
(三)上述聘用資格依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辦理。
五、本府遴用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任用職階標準:
(一)社會工作督導員:
1.一般性社會工作督導員:符合資格者以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
2.保護性社會工作督導員:符合資格者以七等三階(三六O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九等六階(五O四薪點)。
(二)社會工作員:
1.一般性社會工作員: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以六等二階(二九六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五階(三九二薪點)。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五階(三九二薪點)。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2.保護性社會工作員:
(1)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以六等四階(三二八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以六等四階(三二八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五階(四四O薪點)。
3.一般性資深社會工作員:於本府擔任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工作項目之社會工作員滿四年以上,且須通過衛生福利部或本府相關考核規定者以六等六階(三六O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五階(四四O薪點)。
4.保護性資深社會工作員:於本府擔任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工作項目之社會工作員滿四年以上(內含一年以上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年資),且須通過衛生福利部或本府相關考核規定者以六等七階(三七六薪點)起聘,晉續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
(三)上述人員職階標準依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規定辦理。
六、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員工作內容:
(一)適用社會工作師法、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社會救助法及志願服務法等相關法規之社會服務工作。
(二)針對全縣性或區域性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低(中低)收入戶家庭等民眾之需求,規劃辦理社會福利專案服務工作。
(三)組訓運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建立社會福利協調聯繫網絡。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分配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育訓練。
(六)社區工作。
(七)人民社會福利權之維護。
(八)辦理其他社會工作相關服務事宜。
七、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工作內容:
(一)負責社會個案工作服務之專業督導及相關社會個案之管理工作。
(二)負責社會福利專案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三) 負責社會工作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其他相關社會工作督導事宜。
八、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之訓練進修:
(一)因應業務類(科)別需要分科分級辦理社會工作職前、在職訓練,或薦送參與職外訓練研習。
(二)鼓勵各社會工作(督導)員自我進修,增進知能。
(三)辦理社會工作會報、個案研討會議。
九、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之督導考核:
(一)社會工作(督導)員應按期確實填報社工員工作成果報表暨各該項業務表報。
(二)社會工作員應確實建立完整工作紀錄,呈判後建檔備查。
(三)實施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以為續聘、獎懲之依據。
十、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其考評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要點辦理。
(二)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分四等次考列:
1.評議甲等者(八十分以上)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最高階者,換約時不提敘薪階,頒發獎勵品鼓勵。但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ㄧ,不得考列甲等:
(1)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4)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5)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2.評議乙等者(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留原職續聘,三年連續考列乙等者應予解聘。
3.評議丙等者(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留原職階續聘,二年連續考列丙等者應予解聘。
4.經評議丁等者(未達六十分)應予解聘。
5.在考核年度內,受刑事處分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6.經評議乙等及丙等者,經審酌個人品行、專業性及工作配合度等方面不適任者得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