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達成「幸福雲林.永續上場」之目標,致力達成低碳永續、健康友善、整合創新、智慧創生、共容共融、服務效率等六大核心價值,特設置雲林縣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廣及宣導永續發展之政策及策略。
(二)研議永續發展之相關推動計畫。
(三)協助本府各機關推動永續發展計畫之執行。
(四)協調及整合本府各機關功能,加速推動本縣永續發展之落實。
(五)結合本府與民間資源,推動永續發展工作。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府相關局處首長及具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局處首長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總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行政業務,並隨其本職進退;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兼任。
六、
本會應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七、
本會會議內容得包含下列議題:
(一)各階段工作進度報告。
(二)各分組重點事項及工作報告。
(三)本縣永續發展進度與結果。
(四)本縣永續發展策略擬定進度與內容。
(五)本縣永續發展行動計畫規劃進度與內容。
(六)需協調或協助工作事項討論。
(七)下階段工作重點。
(八)其他相關事項。
八、
本會委員依任務需要得設工作分組,各分組以本府委員為召集人,視需要召開分組會議,並由各局處首長指派科長級以上主管列席。
分組會議內容得包含下列議題:
(一)相關局處工作進度報告。
(二)本會會議決議事項報告。
(三)需協調或協助工作事項討論。
(四)後續工作分配與重點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項。
九、
本會議決事項,逕送有關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