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課題,降低災害對環境的衝擊,並執行氣候變遷調適工作及減碳相關政策,落實低碳永續家園理念,以達成淨零碳排之願景,特設雲林縣政府因應氣候變遷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
訂定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因應氣候變遷推動與淨零碳排之願景、目標及策略。
(二)
討論與確認本縣氣候變遷相關施政計畫之調整及決策研擬。
(三)
各機關(單位)、各界對於氣候變遷調適與減碳政策之相關意見協調及整合。
(四)
配合中央部會推動氣候變遷、節能減碳政策及相關事項之推動。
(五)
其他與氣候變遷專案相關事項之推動及追蹤管考。
三、
本辦公室置委員二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單位(機關)主管兼任,並依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分組(如附表):
(一)本府建設處
(二)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三)本府農業處
(四)本府工務處
(五)本府水利處
(六)本府城鄉發展處
(七)本府教育處
(八)本府地政處
(九)本府計畫處
(十)本府文化觀光處
(十一)本府財政處
(十二)本府民政處
(十三)本府社會處
(十四)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十五)本府主計處
(十六)本府新聞處
(十七)雲林縣衛生局
(十八)雲林縣消防局
(十九)雲林縣警察局
(二十)雲林縣稅務局
(二十一)本府人事處
(二十二)本府行政處
(二十三)本府政風處
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定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指示,負責執行本辦公室相關行政工作;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二人至四人,由本府派員兼任。
四、
辦理各項氣候變遷之本府機關(單位)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指派一人兼任聯絡人,作為聯絡窗口。
五、
本辦公室應定期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如無法出席時,得派員代理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六、
前點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視實際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參加。
七、
本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辦公室工作會議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單位)辦理。
八、
本辦公室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
本辦公室基本維運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另辦理工作會議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