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21: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ㄧ、為規範雲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並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成長生理需求,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

三、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四、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早修、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清掃、課間活動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學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留校備查。

五、學生學習節數每節上課五十分鐘,學校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教學之實施。

六、學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七、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八、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學校得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每週至少應安排二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

九、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十、學校實施課業輔導,實施類別及方式如下:

(一)課後輔導:平時課後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 量準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學生各項活動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輔導課程結束時間不得逾下午五時三十分,每星期不得逾五日,每學期以二十星期為限。

(二)寒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四十節為原則。

(三)暑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四)留校自習:由學校提供學生留校自習場所,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參加,且不得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除得酌收水電費外,不得另行收費。

十一、學校遇特殊情形,須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後實施。

十二、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或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明訂於每學期之學校行事曆中,並於適當時間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得於一週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或全天),免報雲林縣政府備查,惟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十三、學校設有進修部等其他學制或班別者,其作息時間由學校依相關規定另定之。

十四、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之法令規定。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