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辦理雲林溪掀蓋計畫工程,特設雲林縣政府雲林溪掀蓋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雲林溪掀蓋計畫各單位分工爭取經費策略。
(二)研議雲林溪掀蓋計畫各單位分工用地取得相關議案。
(三)研議雲林溪掀蓋計畫各單位分工工程規畫設計相關事宜。
(四)檢討雲林溪掀蓋計畫各單位分工推動成果,研提改進意見。
(五)雲林溪掀蓋計畫其他推動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其餘委員由下列委員兼之:
(一)地政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
城鄉發展處處長
(四)環保局局長
(五)計畫處處長
(六)斗六市市長
(七)斗六市代表會主席
(八)公正里、仁愛里、忠孝里、太平里、信義里、四維里里長
(九)專家學者四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補足原任期。
府內單位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四、
本小組置工作人員,由本府地政處副處長、工務處副處長、城鄉發展處副處長、斗六市公所主任秘書、環保局副局長、計畫處副處長等六人兼任,亦可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五、
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小組委員會議召開前原則先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商討相關事宜,必要時得請副召集人主持會議。
六、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用。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