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偏遠地區學校
教育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
例施行細則第六條及第七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
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應組成「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辦理之。
本府應定期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缺額名單,公開受理申請;經
審查合格後,提請召開委員會遴選之。
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行政人員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教師代表一人至二人(含教師會推薦代表一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至五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均由縣長就委員中遴
聘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兼任;幹
事數人,由教育處業務單位承辦人兼任,辦理委員會行政工作
。
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任期一年,中途因故出缺時,由縣長就該類代表另行聘任
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無故未能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時,得取消其資格,由縣長
就該類代表另行聘任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每一出缺校長之學校,由委員會就下列人員中遴選一至三人,
報請縣長核定後聘任之:
(一)經本縣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且未受刑事、懲戒處
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二)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
(三)曾任校長人員。
(四)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現職校長。
五、委員會委員審查有關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
之。
委員中有前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應嚴守秘密
。
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及出席費。
八、任期屆滿之校長,應由本府依規定提委員會遴選之。
學校校長出缺而無人申請時,委員會得直接遴選具有校長資格
者為該校校長。
九、校長任期之計算:
(一)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二)實驗教育學校校長任期一任四年,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二次
。
(三)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任期一任四年,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二次
。
(四)偏遠地區學校校長自一百零七學年度起任期由一任三年改
為一任四年:
1.現任期少於四年者,得延長為四年。
2.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
條例之規定再連任一次。
3.未曾連任者,得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規定連任
二次。
(五)新設立及改制學校校長,原任校長任期未滿者應參加校長
遴選,未提出者由本府依本要點第四點辦理。校長任期自
學校設立或改制生效之學年度起算。
(六)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之校長,得提出經原學校校務
會議通過之未來校務發展計畫,送本府同意備查,續任原
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七)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於第二次連任時,應提出校務發展計畫
,報本府審核通過。
(八)實驗教育學校校長申請第二次連任時,應提出校務發展計
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
偏遠地區學校之認定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三條及第
四條規定辦理。
十、參加校長遴選者應於申請時提交個人相關證件及校務經營計畫
書(含自傳、校務經營規畫、辦學績效報告等)書面資料二十
份,供委員會參考。
委員會開會時,得就候選人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談,並得邀請各
有關學校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代表列席。
實驗教育學校校長申請連任時,應提出經實驗教育委員會同意
之公文及該校實驗計畫書。
十一、學期中校長出缺或校長任期未滿而有特殊情況時,得由本府
依本要點之規定,提請委員會討論遴選之;新任校長到任前
,得由本府依需要指定人員暫時代理校長職務。
十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未修正前,符合逕派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
之人員,得依其申請提委員會遴選之。
十三、現職校長願意回任教師或未獲遴聘者,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
之四及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十四、校長遴選作業於暑假開始前辦理,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十五、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應編列年度經費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