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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農作防疫補償金發給原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03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償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行政執行法所為執行各項防疫措施致民眾農作遭受特別損失,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執行防疫機關為雲林縣衛生局。本府及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辦理經費核發及核銷。

(二)公所:辦理農作防疫補償金之申請及審查。

三、本原則農作防疫補償之對象,為有權使用受災土地且以農作為經濟收入來源之農作收取權人。

四、本原則農作防疫補償額為每公頃補償新臺幣六萬元。受災土地內之作物於防疫清消後一個月內(以最後清消日為準)禁止採收販售,違者將追回補償金。

逾前項期間採收之作物,須經農藥殘留檢驗,並符合安全規範,始可販售。

五、第三點之農作收取權人得依本原則於防疫清消後二週內,填具申請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檢附以下文件至受災土地坐落地之公所申請:

(一)有代理人者,並提出委託書。

(二)提供申請人身分證供查核後發還;委託申請者,並提供代理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謄本,承租者需另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其他本府指定文件。

受災土地於同一年度內不得重複請領。

六、公所應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確認申請文件填妥及相關證明文件備齊,且認定受災土地坐落區段之經營面積後,彙整送本府核撥補償金。

前項申請文件或應檢附資料不完備者,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八、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科目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