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勞動部辦理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以落實本府及所屬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特設本
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
(一)協調並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效,並
針對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二)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三)本推動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或指派,另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行政處處長。
(二)本府人事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教育處處長。
(七)本府水利處處長。
(八)本府工務處處長。
(九)本府農業處處長。
(十)本府社會處處長。
(十一)本府文化處處長。
(十二)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十三)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四)雲林縣消防局局長。
(十五)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四、本推動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秘書業務由本府勞
工處辦理。
五、本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兼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推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列計出
席人數。
七、本推動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