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得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並應依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以
下簡稱學校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及相關規定,以學期為
單位辦理:
一、雜費。但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繳。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第四條 代收費之項目及收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以家長為對象收取,家長會得委託學校代收,學
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二、團體保險費:在籍學生一律參加並繳納保險費,收取金額俟
公開招標後按公告價格彈性處理。
三、其他代收費用:代收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行政會報,並
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議決通過後始
可收費。其收取應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切實開立收據。
前項第三款有關其他代收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
資料,學校均應依有關規定及期限保存,以供本府教育處及相關單位
查核。
第五條 代辦費之項目及收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科書費:其收取金額依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定之。
二、午餐費:公立國民中小學依據雲林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
餐工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收費,自訂基準,按月或兩月收
取,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午餐費之調整,應召
開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議,並邀請學生家長會長或家長
會授權代表參與討論議決後訂定之(午餐燃料費及午餐基本費
納入午餐費一併收取)。
三、寄宿費。未寄宿學生免收。
四、冷氣使用費: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經班級學生家長會決
議,並提經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認後,提送學
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始得收費。
五、交通車費:得按月或兩月收取。但未搭乘交通車學生免收。
六、學習輔導費:依家長、學生意願參加,收取費用,並得按月
或兩月收取。但未參加學習輔導學生免收。所收費用以支付
與學生學習輔導相關事項為原則。
七、其他代辦費用:代辦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行政會報,並
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議決通過後始
可收費。但工具書及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學校收取前項費用,應切實開立收據,並應於收據內載明收費之
項目及金額。但學校於收取前項第七款其他代辦費用之前,應另以書
面向家長說明。
第一項第七款其他代辦費用之會議或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
料,學校均應依規定及期限保存,以供本府教育處及相關單位備查。
第六條 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收費標準
依「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減免
補助學雜費要點」規定辦理。
第七條 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及各
救濟育幼院(所)之院童等各類身分學生,依相關規定辦理費用減免
事宜。
不符前項規定但核其情形確屬無力繳納者,學校應予以協助,並
應注意輔導與鼓勵,避免傷害其自尊心。
第八條 學校收費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學校收取各項費用,
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法定監護人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費
用。
學校家長會或熱心家長自願捐助學校者,學校應依捐資教育事業
獎勵辦法報本府教育處備查,並得依規定申請給獎。
第十條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出學生之退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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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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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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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本表所稱之「退費時間」
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
校日期為基準。
(二)、代收、代辦費按實際情況
處理,如已購製物品,則
發物品。
(三)、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
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
退還所收之教科書費。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
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
辦理。
(五)、午餐費及交通車費如係按
月收取,則依未用餐或未
搭乘之日數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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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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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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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後上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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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全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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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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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退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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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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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退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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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
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三、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之規定外,其雜費及代收
代辦費之退費應比照第一款退費標準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費
證明,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國中小附設補習學校之退費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轉入公立學校就讀之學生,學校應比照第十條學生轉出之退費
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如
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