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道路及人行道維護管理,確保行人及車輛安全,依據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範圍為雲林縣寬八公尺以上市區道路;鄉(鎮、市)轄內無寬八公尺以上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道路為考核範圍。
三、本府於每年四月至五月分組實地考核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平時養護道路及人行道執行狀況,並請提報考核路線。
四、為考核本縣之道路及人行道維護管理績效,本府得設考核小組,由本府工務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本府工務處技正擔任副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其餘考核委員得由本府工務處、本縣警察局、本府建設處派員擔任,並得視需要增聘府外學者專家擔任。必要時得邀請社福團體就人行環境參與考核。
前項考核小組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五、提報考核路線標準、考核項目、內容及評分標準,由本府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等相關規定另定之。
六、考核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優等: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二次,鄉(鎮、市)長嘉獎二次。
(二)甲等:考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鄉(鎮、市)長嘉獎一次。
(三)乙等:考核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嘉獎二次。
(四)丙等: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增加道路養護工程補助經費額度,取優等一名並補助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甲等一名並補助三百萬元;乙等一名並補助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