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
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之內容及先後順序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與輔導。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辦法獎助內容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鐘點費。
二、教材費。
三、場地費。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第五條 申請獎助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實施計畫及本府核准之立
案證書影本。
必要時本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社政、醫療等相關單位人員,組
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
審查核定之。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府辦理特殊教育獎助所需之經費,按每年之實際需要,由本府
編列預算或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
第七條 每一民間團體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獎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二萬元為原則。但申請獎助者如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團體或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限制。
本獎助款採一次性撥付,應專款專用。
第八條 受領獎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檢具領據、成果資料、支出
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函送本府辦理撥款及核銷作業,逾期得不予核發
獎助款。
第九條 申請獎助者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本府其他單位申請同一性質之
補助或獎助。
第十條 依本辦法受領獎助者,應依指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送本府
備查。
違反第九條及前項規定者,本府得撤銷核准並追回獎助,並定期令
受領獎助者退還已領之獎助金額,屆期未返還者,逕移送執行,並
於三年內不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案。
第十一條 辦理期間本府得派員前往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