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機關出納事務管理查核功能及提高
行政效率,特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設置「雲林縣政府出納事務管理查
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執行出納事務管理之查核。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其餘委員四人依「出納管理手冊」之規定,由下
列單位派員兼任之:
(一)本府行政處。
(二)本府主計處。
(四)本府人事處。
(五)本府政風處。
四、本小組對出納事務查核,每年至少應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查核一次,由本
小組委員填具出納事務管理查核表(附表一)。
五、本小組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出席時,
應經召集人同意後,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之查核結果,應陳報 縣長核定。
七、本小組查核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