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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茲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二
  條、第三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暨不動產評價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雲林縣各類房屋耐用年數
  暨折舊率標準表」及「雲林縣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及本要點規定為準
  據。

三、「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用途別之歸類,依「雲林縣房屋用途分類表」定
  之。

四、依「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
  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
  所載之資料為準,但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之房屋,以地政機關核發之
  建物成果圖或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 
    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

五、下列房屋,除依據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或建物成果圖所載
  之資料為準外,得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依本要點之規定,增減其房屋標準單
  價: 
 (一)國際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三)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四)十層樓以上之房屋。 
 (五)第十二點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 
 (六)第十三點規定之簡陋房屋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者。 
 (七)第十五點規定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

六、房屋總層數超過「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所列之總層數者,其標準單價按
  表內最高樓層與次高樓層標準單價之差額逐層遞增計算。

七、添加樓層之認定: 
 (一)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有房屋不同者,該增建之樓房,以
    該增建構造種類之層數計算。 
 (二)原有房屋屋頂增建同構造樓房時,該增建樓房之層數,應以加計原有房屋
    樓層數合併計算。 
  例:原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添建鋼筋混凝土造之第六層,第六層應
    適用六層樓之房屋標準單價,原有樓層仍適用五層樓之房屋標準單價。

八、房屋樓層之高度在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為一單位,增加標
  準單價百分之一‧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
  算公式如下: 
       
                   3公尺-樓板高度
   偏低減價額=  ————————  X 50 ﹪X 標準單價
            3公尺   
         
  前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成時,仍應按未加
  價或減成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規定應予減成之簡陋房
  屋及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
  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九、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夾層
  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按使用執照所
  載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

十、政府直接興建之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宅,按同構造住宅類之房屋標準單價逐層
  遞減百分之二,以遞減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十一、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各款設備者,按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另
   予加價如下: 
  (一)電扶梯:每部加價百分之二(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二)室內游泳池或屋頂游泳池:加價百分之五。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其空地面積為第
   一層建築面積一‧五倍以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所適用之標準單價
   加價百分之十,具有二款者加價百分之二十: 
  (一)宅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之二種以上者。 
  (二)游泳池。

十三、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
   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
   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骨造、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
     內牆)。 
  (七)無牆壁。

十四、鋼鐵造房屋適用「雲林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在200平方公尺以上」或「未
   達200平方公尺」之單價時,以每層面積為準。但房屋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
   上,而其樑或柱之規格在90X90X6公厘以下者,納稅人得檢附樑或柱之規格證
   明相關文件,適用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之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

十五、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燻菸
   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及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按該房屋所適用之標準
   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十六、房屋構造類別以建管單位核發之使用執照記載為準;其無使用執照者,依建
   照執照為準。 
   未領建照執照者,或經實地勘查,尚有與使用(建照)執照所載不同之他構
   造別者,其構造別依下列說明認定: 
  (一)鋼骨造:建築物之樑柱構架以各種型鋼組合而成,以支承垂直及水平載
     重。 
  (二)鋼骨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
     板大部份為鋼筋混凝土造。 
  (三)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間有部分使用鋼筋為主筋,澆灌混
     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份為鋼筋混凝土造。 
  (四)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以混凝土配以鋼筋或鋼材建造。
  (五)預鑄混凝土造:房屋之樑、柱、樓板、牆面等預先在工廠依設計尺寸灌
     鑄,養護後再運至工地併裝組立而成。 
  (六)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而其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但其牆壁
     仍承載垂直荷重,其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屋頂大部分為鋼筋混凝
     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七)鋼鐵(架)造:柱樑使用各種鐵材,其牆壁大部分為鐵骨,屋頂為山形
     鐵造屋架。 
  (八)木造:柱、樑、牆壁使用木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造屋
     架。 
  (九)石造:柱、牆壁使用石塊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為山
     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磚造:柱、牆壁使用紅磚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為山
     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土造:房屋之柱、牆壁使用土塊砌成,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造屋
      架。 
  (十二)竹造:房屋之柱、樑、牆壁使用竹材,屋頂大部分竹造屋架。 
  (十三)特殊構造物:加油站地下油槽、充氣膜造房屋、儲槽。

十七、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依照「雲林縣房屋耐用年數暨折舊率標準表」計算。

十八、頂層樓梯房面積未超過二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計課。

十九、房屋稅籍牌免予編釘,平面圖仍應繪製,並由納稅人申報時提供,如未提供
   應洽建管單位提供。

二十、房屋核算現值時,不考慮獨立戶,中間戶或邊戶。

二十一、房屋設有電梯者,電梯之價格依「雲林縣電梯設備價值標準表」評定。

二十二、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之類似類
    目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比照時,依實際工料評估。屬特殊構造物者,
    按各該現值評價要點評估;未定評價要點者,依實際工料評估。

二十二、評價標準按實際工料評估之特殊構造物,其評價不加減地段調整、不適用
之一  「雲林縣房屋用途分類表及雲林縣房屋用途相近歸類表」及不適用「雲林
    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九點及第十三點規定減
    成核計。

二十三、五層以下分層所有無電梯設備之樓房,其使用價值以首層為最高,房屋現
    值之評定,應依適用之房屋標準單價,依「雲林縣無電梯設備之五層以下
    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之比率加價、減價評定。

二十四、充氣膜造房屋,其現值之評定,依「雲林縣充氣膜造房屋評價要點」評
    定。

二十五、加油站地下油槽之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及折舊標準,應依「雲林縣加油站地
    下油槽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要點」規定核計。

二十六、(刪除)

二十七、本作業要點,溯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實施。 
    本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自修正發布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