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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4 00: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內政部訂頒「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五點規定
    訂定之。


二、申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一
    式十份,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設立幼稚園計畫書。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三)變更編定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稚園設施用途使
      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須為最近三個月核發者)。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示意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標示
      基地呂接道路之寬度、長度)及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
      一)。
(七)於山坡地範圍內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
(八)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再會同有關單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作業審查表(
    如附件二)核簽具體意見,審核通過後,簽會相關機關,俾向地政單
    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向本府申請立案及完成立案手續,逾期未
    完成立案者,應註銷其許可,並恢復原編定。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幼稚園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經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二)保安林地。
(三)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
      圍內之土地。
(四)河川地。
(五)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