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了給予本縣經濟弱勢戶救助、就業、教育之支持協助,進一步自力而
脫離貧窮,並統整相關資源與專業,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推動福
利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之研究與推展。
(二)督導、協調及執行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
(三)提供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推展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六)其他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業務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中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勞工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計畫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補聘(派)時,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於委員會下設「雲林縣經濟弱勢戶自立脫貧專案工作小組」,由相關權
責單位及社福單位之實際執行人員共同組成,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
六、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
行。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
體代表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必要之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外聘學者、專家、社福單位代表之出席費由本府公益彩
券盈餘分配款管理費項下支應。
本會計畫之執行項目所需經費由各處於本府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