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並按書件編
號依序排列分別裝訂成冊),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擬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書圖:含計畫目標及構想相關計畫、土
地使用分區計畫、經費來源、管理權責單位、計劃用地配置圖(不
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審查表(如附件二)。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如屬土地為捐贈者應附
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捐贈之公證契約書,上述文件應註明同意作為變
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二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六)地籍謄本(以最近二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
明)。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通過同意文件。
(八)廢除水路、道路使用證明(非使用水利用地、交通用地者免附)。
(九)申請用地為山坡地範圍者,其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經核准後,除面
積未達一公頃者外,應向建管單位申請開發許可,進行開發,並於
取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點第
一款規定辦理。
(十)山坡地之開發建築不得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各款規定情事。上述(九)、(十)非山坡地者免附。
三、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
(如附件二),經過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始核准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逾 2 年未完成興辦者,應註銷其許可,並恢復原編定。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村里辦公處使用:
(一)保安林範圍。
(二)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
圍內之土地。
(三)河川地。
(四)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六、應注意事項:
(一)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之土地,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二)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以不受理為原則。
(三)須無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四)須無妨礙鄰近農業運輸通行。
(五)須無妨礙鄰近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