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各義務採購單位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業務之承辦人及直屬主管。
三、獎懲標準:依據各義務採購單位報本府資料,由本府彙報轉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結果辦理。
(一)獎勵類別:
1.當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比率達百分之三十者,嘉獎一次。
2.當年度單位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並協助推廣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物品及服務,有具體事蹟且成效良好者,記功一次。
(二)懲處類別:
1.該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且無正當理由者,書面警告一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一次。
2.連續二年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申誡一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二次。
3.連續三年以上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申誡二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三次。
4.以上執行成果於每年繳交優先採購彙整表及明細表時一併提出。
四、獎懲例外情形: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有正當理由者,則不列入辦理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