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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義務採購單位獎懲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各義務採購單位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業務之承辦人及直屬主管。

三、獎懲標準:依據各義務採購單位報本府資料,由本府彙報轉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結果辦理。

(一)獎勵類別:

1.當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比率達百分之三十者,嘉獎一次。

2.當年度單位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並協助推廣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物品及服務,有具體事蹟且成效良好者,記功一次。

(二)懲處類別:

1.該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且無正當理由者,書面警告一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一次。

2.連續二年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申誡一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二次。

3.連續三年以上單位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者,申誡二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派員參與研習。

(2)提出改善計畫。

(3)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三次。

      4.以上執行成果於每年繳交優先採購彙整表及明細表時一併提出。    

四、獎懲例外情形:採購比例未達百分之五,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有正當理由者,則不列入辦理懲處。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