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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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安置與輔導實施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安置與輔導等相
關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階段,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為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重度以上之身
心障礙學生,因其障礙情形或維生需求無法安置於學校學習者。身體病弱學生
配合治療或修養以申請本縣「身體病弱學生在家教育方案」(
如附件(1)
、
如附件(2)
)為主。
三、申請方式如下:
(一)適齡入學兒童:本類申請併同本縣各學年度跨教育階段轉銜鑑定安置作業
辦理。
(二)已就學之學生:由學校協助家長完成申請表件後函文本府提出申請。
本類申請採個案審查,本府應於受理申請兩週內完成審查。
四、安置及輔導原則如下:
(一)學籍:在家教育學生學籍管理適用各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學校應
主動協助家長完成學籍註冊等相關事宜。
(二)安置方式:在家教育學生得依學生障礙情形、維生需求、家長照顧需求安
置於下列場所:
1.居家住所。
2.教養機構。
3.醫療院所。
(三)輔導方式:在家教育學生輔導採團隊服務模式,團隊成員由學校校長、行
政人員、級任導師、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專業團隊治療師等相關人員
組成,各成員輔導內容如下:
1.學校校長、行政人員:協助辦理在家教育學生安置輔導所需行政措施、
學籍管理、輔具服務、福利補助之申請等。
2.級任導師:協助彙整及執行學生相關學習輔導、鑑定安置、評量成績、
學籍註冊、轉銜追蹤等工作。
3.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由本府指派之巡迴輔導教師擔任,負責執行學
生學習、生活輔導、評量成績及專業團隊等相關工作。
4.專業團隊:依專業團隊工作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四)輔導節次:
1.安置居家住所之在家教育學生每學期中,學校校長、行政主管或級任導
師每學期應到家探訪或電話關懷一至二次,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每週
至少二節。
2.安置縣內教養機構、醫療院所之在家教育學生每學期中,學校校長、行
政主管或級任導師每學期應到家探訪或電話關懷一至二次,在家教育巡
迴輔導教師每週至少一節。
3.安置縣外教養機構、醫療院所之在家教育學生每學期中,學校校長、行
政主管或級任導師每學期應到家探訪或電話關懷一次,在家教育巡迴輔
導教師每學期至少二次至四次。
五、個別化教育計畫如下:
(一)在家教育學生應由設籍學校負責召集學校行政人員、級任導師及在家教育
巡迴輔導教師、家長等相關人員於開學一個月內辦理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會議。
(二)學生教學評量工作由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依個別化教育計畫執行,評量
成績由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級任導師共同討論後決定,並交由級任導
師負責登錄。
六、在家教育學生修業期滿,由學校依修業情形發給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七、學校應主動協調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學生辦理相關畢業及學籍異動時轉銜工
作。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