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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保障本府員工執行職務之安全,避免遭受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適用人員、第一百零二條準用人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人員、本府所屬機關適、準用上開規定首長及本府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職場霸凌,指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為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其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四、事前防治措施:

(一)本府各級主管人員應本權責關心同仁相處情形及工作狀況,俾及時察覺職場霸凌可能事件,並做必要處置,預防或減低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二)本府各單位應妥適利用多元管道宣導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五、受理申訴管道:

(一)本府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申訴案、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被申訴案:

1、專線電話:○五-五五二三○八二。

2、傳真電話:○五-五三四○五四五。

(二)本府勞動基準法適用人員申訴案:

1、專線電話:○五-五五二二八九七。

2、傳真電話:○五-五三三九二九五。

(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被申訴案:向本府具指揮監督權限單位申訴,申訴方式請洽各指揮監督單位。

(四)本府機關首長被申訴案:向上級機關申訴。

六、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職場霸凌事件發生起一年內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發生起一年內提出申訴。

申訴應填具申訴書,必要時得以言詞、電話、傳真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補正。

前項申訴書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機關)、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訴事實發生之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申訴之日期。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文件有欠缺或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日內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為處理本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設置「雲林縣政府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其他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參議或簡任秘書二人。

(二)本府民政處、教育處、農業處、地政處、社會處、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行政處、政風處及人事處副主管級以上人員各一人。

(三)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

前項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由原單位指派合適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由受理申訴單位召集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八、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權責單位接獲申訴後,指派相關人員組成申訴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做成調查報告提交申評會評議。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調查小組組員。

(二)申評會委員及調查小組組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並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視當事人意願提供諮詢協助資源。

(三)調查小組得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合稱當事人)或證人到場說明,並給予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申評會對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時,應作成議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請被申訴人之單位研提改善作為;另申訴案件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應對申訴人作成適當處理之建議。

(五)評議決定應載明理由,簽陳縣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涉有調整職務、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或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訓練等議處或相關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之建議者,應移請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並請當事人服務單位進行追蹤關懷。

(六)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作成書面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如案件須補正,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七)申訴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審查、懲戒法院審理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九、申訴案件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被職場霸凌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四)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機關)。

(五)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或已撤回,重複提出申訴。

(六)非屬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對象或非工作場所、非執行職務中發生之霸凌案件所提之申訴。

十一、當事人不服申訴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得依各該人員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二、外聘人員撰寫調查報告,得支領撰稿費,並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注意事項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三、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