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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設置基準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縣內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配置
標準之合理、客觀,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各地政機關(單位),指本府地政局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
。
三、各地政機關測量組之設置,以編制測量員、技士、技佐職稱並歸列測
量製圖職系者,計算測量組數。
四、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並由本
府視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