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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雲林縣都市計劃地區騎樓設置標準
民國 65 年 07 月 28 日

第一條
本標準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內凡面臨左列各款道路之建築物,除另有規定者外
,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一) 商業區面臨七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
 (二) 其他分區 (農業區除外) 及未分區面臨八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
      築基地。
 (三) 其他另經指定之道路。


第三條
騎樓寬度自建築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水平距離應為三‧五公尺,但建築
物之用途特殊,且其建築設計無礙市容觀瞻者,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寬度
得超過規定寬度。
本細則實施前已建有合法騎樓之道路區段為求整齊劃一及不妨礙市容觀瞻
,應依下列各款度寬度建築騎樓:
 (一) 建築基地臨接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者為四‧五公尺。
 (二) 建築基地臨接寬度在十四‧五公尺至未滿二十公尺道路者為四公尺
      。



第四條
騎樓之淨高不得少於三公尺,建有拱圈者,應以拱腳及拱頂之平均高度,
視為本條規定之高度。



第五條
騎樓之構造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騎樓地面應以厚九公分以上之混凝土、石、人造石、或磚舖地並應
      以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已完成之道路邊界處二十公分
      ,表面舖裝應平整,並與鄰接地面平順,作成四十分之一之瀉水坡
      度。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
 (二) 騎樓柱正面應自建築線退縮五十公分,後面柱之柱身,不得突出牆
      面,騎樓之淨寬不得少於二‧五公尺。
 (三) 騎樓柱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1 平房之騎樓柱為磚造石造或混凝土造者,其最少寬度不得少於三
        十公分。
      2 二層以上樓房之騎樓柱應為鋼筋或鋼骨混凝土造。
 (四) 騎樓之天花板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表面應施以適當裝飾。
 (五) 面向道路之牆壁,面部應砌磁磚,或作成人造石,或施以其他適當
      之裝飾。
 (六) 騎樓內築有私設水溝者,應建為暗渠,並與公共設施排水溝成最短
      距離連接。



第六條
如因地區情形況特殊,離以依照前列各條之規定設置時,得提經本縣都市
計畫委員會議決通過,報縣府核定公布後,可為特殊之構造。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