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模範公務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
制內人員及縣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職員為適用對象。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
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
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或本縣模範(績優)公務人員為優先。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所在機關遴薦,檢具遴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
月底前報府審議;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七、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查明有無第四點所述情事
後,提本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確實評審,以作為審議之參考。
(二)本府對各機關學校薦送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人事處初審後,提
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定人數以不超過十五名為限,並從中擇優
遴薦一至二人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遴薦人員如經獲選,
本府除發給獎牌及證書外,不再重複發給一萬元或獎品,如未獲選
者,則併同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表揚。
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獎勵如下:
由本府頒發獎牌、證書及新台幣一萬元或獎品,並另給予公假三日(獲
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五日,以上均自獲選名單公布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請畢)。利用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月會公開表揚,並將模範事
蹟刊載於本府人事處網頁,另登錄個人人事資料及函送銓敘部備查。
九、各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
應隨時函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
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發現有不實或舛錯者,由原遴
薦之服務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之獎牌、證書及獎金應予追
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