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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加強電話禮貌測試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電話禮貌,貫徹良好服務態度,
    特訂定本點。


二、依據:
(一)行政院頒「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
(二)本府「提升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 三塑造親切環境,樹立服
      務形象。


三、工作目標:
    為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改善本府各單位、各附屬機關暨各鄉鎮市公所
    、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衛生所接聽電話禮貌,使在依法行政、
    善盡職責下,親切服務民眾,進而建立公務員的良好形象,提高行政
    效率。


四、實施要領:
(一)宣導事項:刊登縣政府公報,讓同仁及民眾週知,共同督促電話服
      務禮儀。
(二)測試方法:為求確實達到電話服務禮貌要求,請本府各單位暨附屬
      機關各指派 測試人員乙名,簽請核定後參與輪流測試,每月辦理
      測試二次,並將每次測試結果填妥記錄表(如附件)於次月五日及
      十五日前送本府計畫室整。有需改進者,即轉請被測試單位主管轉
      飭所屬同仁注意改進,其年終評比成績將列入縣府公報刊登及績效
      獎金參採。


五、應對禮貌基本要求:
(一)各機關(單位)人員應對態度要禮貌周到,舉止有節。對於來電儘
      速接聽,通話應報機關名稱,並道好或再見。
(二)各機關(單位)人員答復民眾詢問內容須詳實,語氣清晰和氣,並
      主動告知相關資訊。
(三)各機關(單位)人員對民眾所提問題如無法解答,應不厭其煩加以
      說明,並立即請教別人設法解答或轉請他人辦理。
(四)各機關(單位)人員對民眾所提問題,經詢問非屬本機關業務無法
      處理,即時委婉告知請轉洽所屬機關。


六、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接話速度(二十分),以受話人接聽前電話鈴聲響數為評分標準:
      1.電話鈴響在一響應答給予二十分。
   2.電話鈴響在二--- 三響應答給予十五分。
   3.電話鈴響在四--- 五響應答給予十分。
   4.電話鈴響在六響應答給予五分。
   5.電話連打二次無人接聽給予○分。
   6.電話故障給予○分。
(二)電話禮貌(四十分),以自報單位名稱、道好及談話禮貌、口齒清
      晰為評分標準。
   1.接話時,首先報明單位給予六分。
   2.說您好、早安等問候語給予六分。
   3.結束時有道再見或其他禮貌性結束語給予六分。
      4.無法解答時,能委婉告知原因或另請他人答覆給予十一分,請按
        答話情形給分。
      5.態度謙和、熱誠給予十一分,請按答話情形給分。     
        優:給予九分至十一分。
    良:給予七分至八分。
    可:給予五分至六分。
    差:給予三分至四分。
    劣:給予0分至二分。
(三)答話內容(四十分),以對業務法令及解答詳盡與否為評分基準。
   1.解說內容詳細程度。
    優:給予十七分至二十分。
    良:給予十三分至十六分。
    可:給予九分至十二分。
    差:給予五分至八分。
    劣:給予0分至四分。
   2.回答問題耐心程度。
     優:給予十七分至二十分。
    良:給予十三分至十六分。
    可:給予九分至十二分。
    差:給予五分至八分。
    劣:給予0分至四分。


七、考核與獎懲:
(一)各受測機關(單位),累計平均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之前三名者,其
      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於本府縣務會議或主管會報中頒發團體獎狀
      ,以資鼓勵。
(二)各受測機關(單位)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之前三單位及成績未達七十
      分之後三單位,將刊登於縣府公報及績效獎金參採。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