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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下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本府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四)精進計畫課程:每三年一次 。

四、前點各項培訓之課程,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課程內容,依雲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本會)規劃課程為準。

五、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府列冊,提本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前項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之日起每三年應至少參加高階培訓一次、精進培訓一次或教育部、本府、直轄市、其他縣(市)政府辦理之案例研討會一次。

六、本府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之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級、調查案件件數及樣態、受訓歷程。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七、本府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三年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參加高階培訓、精進培訓一次或教育部、本府、直轄市、其他縣(市)政府辦理之案例研討會一次。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四)嚴重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經檢舉後,由本會審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