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為保障教師權益、紓解教師糾紛、促進校園和諧,依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設置雲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受理本縣縣立高中、縣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之申訴案件。
三、
本會置委員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遴選教師、教育學者、本縣教育會代表或學校教師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
本會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其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會得視申請案件之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六、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編制人員中派兼任之。
七、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差旅費,撰擬評議決定書者,得支給費用。
八、
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