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
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資格之認定分為平時案與總清查案,概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初
審後,將案件送由本府複審。
三、申請本資格之認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五歲且未滿六
十五歲,設籍本縣,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要件,且
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本資格認定者,應計算人口範圍準用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條規定。
六、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人口有關工作收入及工作能力之認定,適用社會
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雲林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
業規定及雲林縣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之規定。
七、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無扶養能力之認定,
適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八、經認定符合本資格者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以下異動時,應於事實發
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通報:
(一)婚姻關係變動。
(二)生育、收出養或認領子女。
(三)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四)就學、畢業或休學。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戶籍遷移。
(八)身心障礙類別或等級變更。
(九)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九、本資格認定之申請,如經各鄉鎮市公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
見或補件,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補件者,除得以職責調查之證據者外,
逕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作為審核之基礎。
十、有關申請者之資格審核作業規定未盡事宜,依據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
十一、本作業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