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身心障礙學生享有適性教育,發
展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階段之身心
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巡迴輔導教師)應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
師資格。
四、本縣巡迴輔導班教師應為專任,其員額編制學前教育及國民小、中學教
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一至二人,設立導師ㄧ人,每月支領一份導師費。
五、巡迴輔導教師應配合本府教育處派案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協助全縣巡迴
輔導相關工作。
六、巡迴輔導教師協助輔導學校工作項目如下:
(一)轉介前諮詢輔導。
(二)參加本縣心評人員培訓並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評量。
(三)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執行適性課程與行為輔導。
(五)蒐集及編製教材教具。
(六)實施教學評量工作。
(七)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八)輔導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及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九)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評估輔導及轉銜服務。
(十)協助參與特殊教育宣導、個案研討會議或其他特殊教育工作。
另兼任導師之工作項目為每週特教資源中心輪值半日並提供本縣家長特
教諮詢服務、辦理本縣鑑定作業及輔具、教材教具整理借用工作等。
七、巡迴輔導教師對於以學科認知為主要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排課以小組
教學為原則;非學科認知需求者,得視學生情況安排適當教學模式。
八、巡迴輔導教師之教學課程內容以特殊教育課程為主、學習困難之學科補
救教學為輔。
特殊教育課程包括聽能訓練、說話訓練、點字教學、定向行動訓練、情
緒管理、社會適應、社交技巧、注意力訓練、生活自理及學習策略教導
等。
九、各類巡迴輔導教師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每星期至少應輔導二節。但得視
學生實際情形調整之。
輔導教師於每次輔導後應確實填寫輔導紀錄表及服務簽到表。
十、專任輔導教師每人每星期授課節數以二十節(國中十八節)為原則,兼任
導師職務者授課節數為十六節(國中十四節),不含交通時間,但所屬學
校與服務學校距離超過二十公里者,酌給交通時間一節課。每節分鐘數
比照該教育階段普通班,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
分鐘數換算。
十一、巡迴輔導教師得依規定報領交通費,每學期由所屬學校造冊報本府教
育處審核。
十二、巡迴輔導教師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本學期服務身
心障礙學生數及名冊、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等資料,提送各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並留校存查,且送本府教育處
備查;第二學期資料有更改部分,應於開學二星期內提送特推會及送
本府教育處備查。
十三、巡迴輔導班學生經輔導教師評估學習情況改善、適應良好,或擬改變
安置型態,須請巡迴輔導教師依照雲林縣各教育階段不分類巡迴輔導
班結案流程填報相關表格,召開相關會議作成紀錄,應經各校特推會
核定,再報請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後重新安置。
十四、接受輔導教師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開學前排課。
(二)協助提供輔導教師固定上課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