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保障其權益,增進
其福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
  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指定人員兼
  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及所屬一級機關二人至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
    之:
    1、社會處長 
    2、警察局長 
    3、衛生局長 
    4、教育處長 
    5、新聞處長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三)兒童及少年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
  少於二分之一,單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
  代表列席。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出缺時,應予補聘(派),補聘
 (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秘書業務由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
  ,幹事由社會處派
兼之。
六、本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
七、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處、室主管,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列席;必要
  時得邀請其他專業
人士、兒童及少年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決定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構、團體、機關參考或辦理。
十、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