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津貼
與補助溢款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溢領,係指請領人喪失請領資格、重複請領
或不符現行相關補助資格規定者,其請領或重複請領之
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
三、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經確認溢領者,應立即停止該溢領部分之發給及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繳還,並得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協助追繳。
溢領之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應於合法送達後三十日內
繳還,已逾行政救濟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
還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
署)執行。
四、應繳還溢領之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還者,於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前,溢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得以書面申請分期攤還或書面同意以其他請領之各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扣繳抵還。
分期之每一期為一個月,除特殊困難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原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每月核發金額有二種以上者,以最低額認定。
申請分期攤還時,應由溢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辦理攤還之切結,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違反者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函報本府移送執行分署執行。
溢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倘有經濟陷困特殊事由,得經本
縣各鄉(鎮、市)公所訪評後,重新簽定攤還切結書。
五、溢領之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經本府催繳,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後仍未繳還,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由本府簽報註銷:
(一)溢領人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者。
(二)溢領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金額者。
(三)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
(四)因其他原因致未受清償者。
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依第三點第一項命其繳還後未獲繳還,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不敷成本者,得由本府簽報註銷。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遇有前二項之情形,應造冊函送本府簽報註銷。
六、依前點簽報註銷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溢領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無財產者,檢附溢領者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個人財稅資料證明。
(二)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影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檢附本府各項社會福利津貼明細查詢清單。
(四)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五)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得合適證明。
七、取得之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並隨時注意溢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之動向,發現其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申請行政執行。
已註銷之溢領津貼及補助經積極追償收回後,屬當年度
支出,應以原科目辦理支出收回,屬以前年度支出,則
以歲入科目(收回以前年度歲出)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