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整併,依據雲林縣立國民中小學整併辦法(以下簡稱整併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雲林縣立國民中小學整併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民中小學整併及相關配套之建議。
(二)其他有關本縣學校整併業務諮詢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由縣長或其指定人員為召集人,負責召集、主持會議及綜理本小組各項事宜。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
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
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十、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