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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
    效及施政品質,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
    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及「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應採
    電腦化作業,依計畫處列管(以下簡稱府列管)及各單位自行列管(
    以下簡稱單位列管),分級列管之。


三、府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如下: 
(一)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目者。 
(二)重大工程計畫伍仟萬元以上者。 
(三)公務預算公共工程金額一佰萬元以上者。 
(四)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 
(五)首長指示之年度重要施政事項。


四、單位列管項目之選項原則如下:其他未列為由府列管年度施政計畫,
    或由府列管項目經檢討後改列為單位列管或經常性工作項目。


五、年度施政計畫列為府列管者及單位列管者,均應由各單位兼辦研考業
    務人員或指定專人(以下簡稱各單位兼辦研考業務人員)辦理。


六、作業程序: 
(一)提送列管項目:計畫處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函請各單位依第三點
      所定選項原則,選定下年度府列管項目,各單位於十二月二十日前
      提送下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選項建議表。(格式如如附件一)
(二)審查列管項目:各單位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選項建議表,
      依計畫類別由計畫處彙整、審查,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配合審查
      。
(三)核定作業: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經審查後,由計畫處於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簽陳縣長核定後函送各單位,並得以電子郵遞各相關單位
      供查閱。
(四)擬訂作業計畫:年度施政計畫由府列管項目核定後,各單位兼辦研
      考業務人員應協調研擬作業計畫,於一月十五日前提送計畫處。(
      格式如附件二)
(五)每季提送執行檢討表:各單位府列管項目按季於四月十五日、七月
      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提送每季執行檢討表至計畫處。(格式如附
      件三)
(六)提報年終考評報告及自評:各單位府列管項目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
      內查填「年終考評報告」及「評分表」各一式五份,送本府計畫處
      彙辦考核工作。(格式如附件四)


七、列管項目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其作業計畫貫徹執行,計畫處、各單位
    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應確實掌握、管制執行情形,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八、列管項目之計畫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或撤銷管制時,由各單位簽
    奉縣長核定後,送交計畫處辦理。


九、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要點第六點作業程序規定補提相關
    表報資料,送交計畫處辦理。


十、考核作業: 
(一)平時查證:為控制執行進度及績效,本府計畫處得派員不定期進行
      書面考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二)年終考核:以書面考核為原則,各執行單位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五款
      查填執行成果考核表格及提供書面資料受考核外,必要時得會同相
      關單位進行實地查證。但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管制考核中央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考核作業小組:為求客觀有效執行評核作業特成立考核作業小組,
      置委員五至七人,並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財
      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計畫處處長、專家學者一至
      二人擔任。


十二、考核程序及評分標準: 
  (一)本府計畫處彙齊各單位執行成果考核報表後,送請財政處、主計
        處、人事處及計畫處分別就計畫財務運用、預算執行、行政作業
        效能、目標與進度達成率予以複評。
  (二)複評完成後由本府計畫處召開考核作業小組會議做總評,並簽陳
        縣長核定。
  (三)考核評分標準如下:財務運用占百分之二十、預算執行占百分之
        三十、行政作業效能占百分之二十、目標與進度達成率占百分之
        三十。


十三、考核成績等第如下: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六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未達六十分者為丙等。


十四、依本要點第三點五種列管項目分組評核,各項成績評定後,其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八分之ㄧ為成績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單位主管、科長
        各嘉獎二次。
  (二)取六分之ㄧ為成績列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單位主管、科
        長各嘉獎一次。
  (三)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成績列丙等者,單位主管、科長、主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五)前列各單位協辦之研考人員,計畫處得依具體績效一併簽請獎懲
        。


十五、各單位人員同時辦理有二項以上考核項目時,以各考核項目最高及
      最低成績擇一獎懲,並採功過相抵方式辦理。


十六、各鄉鎮市公所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機關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