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雲林縣農業永續發展,因應工業開發之影響,調整農
業產業結構,輔導農民設置溫網室生產設施及設備,提升栽
培管理技術,落實農藥安全管理,以生產高品質、安全之蔬
果及花卉,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蔬菜、果樹以具有有機認證之農民、吉園圃、產銷履歷
之產銷班班員。
(二)花卉以出口為導向及育種或種苗生產之農民。
(三)最近八年參加農業相關課程結業學員。
(四)已有銷售通路之農民。
(五)雲林縣產銷班班員。
(六)設籍於雲林縣之農民。
三、補助以蔬菜、花卉及果樹之溫網室設施設備為主。
四、溫網室生產設施最高補助原則為:一級區(麥寮鄉、臺西鄉)
最高補助百分之四十;其餘地區(其他鄉鎮市)最高補助三分
之ㄧ。溫網室生產設備最高補助原則為三分之一,限合法使用
之土地。補助標準及項目如下:
(一)花卉水平棚架網室:每公頃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
(二)花卉雙層錏管網室:每公頃二百四十萬元。
(三)水平棚架網室:每公頃九十萬元。
(四)木瓜加強水平棚架網室:每公頃一百萬元。
(五)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每公頃五百十萬元。
(六)捲揚式塑膠布溫室:每公頃九百萬元。
(七)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每公頃一千一百萬
元。
(八)育苗馴化場(需為力霸鋼構溫室,含栽培高床、風扇、水
牆):每坪一萬六千元。
(九)花卉栽培高床:每公頃一百五十萬元。
(十)光控式電動內(外)遮陰:每公頃二百四十萬元,補助以
不超過三分之一,最高補助八十萬元。
(十一)自動噴藥系統:電腦控制每公頃九十萬元,補助以不超
過三分之一,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手動控制每公頃六十
萬元,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十二)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更新:每公頃三百萬元,
補助以不超過三分之一,最高補助一百萬元。
(十三)水平棚架網室-防蟲網更新:每公頃四十萬元,補助以不
超過三分之一,最高補助十三萬二千元。
五、補助程序與方法如下:
(一)各產銷班班員及農民向農會、農業合作社場或農作類相關
協會等農業團體提出所需設施設備項目、面積,其限制如
下:
1.每人以申請一筆或毗連土地及一種設施或設備為限。
2.申請土地需位於雲林縣。同戶或夫妻以一人申請為限,
且該地號三年內曾經政府機關核定設施或設備補助者不
可提出申請。
3.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一百萬元。
4.檢附申請文件如下:
(1)雲林縣農業溫網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一)。
(2)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附件二(土地自有者免附)。
(3)近三個月內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4)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 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機認證、吉園圃、產銷履歷等)。
(二)各農業團體審查各產銷班班員及農民申請資料,彙整各班
員及農民所提之經費需求彙整表後連同申請表送本府(如
附件三)。
(三)本府針對所送資料進行複審後,送審查小組審查,依符合
本要點第二點各款之數目多寡排定順序,且以未獲政府機
關補助者為優先,審查後通知農業團體依審查結果送計畫
書(如附件四)至本府彙整,簽奉縣長核准後執行。
(四)擬興建農業溫網室設施或設備之土地須先取得農業用地作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搭建捲揚
式塑膠布溫室、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及育苗
馴化場者須取得使用執照;搭建地點由本府派員會同農業
團體現場勘查,確認尚未興建或更新,並製作會勘表(如
附件五)始予同意搭建;搭建完成並由各農業團體驗收後
,再通知本府派員會同現場查核製作會勘表(如附件五),
檢附相關文件始予核銷經費(如附件六),該核銷面積以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使用執照使用面積
作為認定基準,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不得超過三年。
(五)各農業團體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計畫完成後,由各農
業團體驗收,並於顯眼處標示農業首都標誌及「該年度雲
林縣政府農業發展安定基金補助」字樣,並將製作成果報
告與成果照片及開支原始憑證送府審核,俾憑核撥補助款
(如附件七)。
(六)本府得就受補助各農業團體進行計畫考核(如附件八)及
抽查。抽查以隨機方式抽選,每年抽選縣內四分之一鄉(
鎮、市),針對抽選出之鄉(鎮、市)隨機抽查其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起補助之農戶總數的三分之一,每鄉(鎮、市)最高
抽查三十戶,進行農業生產設施情形之查核,並填寫抽查
紀錄表(如附件九)。
(七)本府補助之設施不得變更用途,或增設其他非農業生產設
施生產(如綠能設施),且搭建後未報本府核准者不得出售
、轉讓、拆除。經查違反規定且該農業生產設施未達最低
使用年限者,通知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撤銷
補助,並限期繳回補助款。逾期未繳者,移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強制執行。
六、農業生產設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一)水平棚架網室、花卉水平棚架網室、木瓜加強水平棚架網
室:三年。
(二)花卉雙層錏管網室、簡易式塑膠布網室:五年。
(三)捲揚式塑膠布溫室:十年。
(四)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育苗馴化場:十五年。
本府補助之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時間未達該設施種類最低使用年
限的二分之一者,補助款全額繳回;達二分之一未達最低年限
者,補助款繳回二分之一;達最低使用年限者,無需繳回補助
款。
受補助者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因素或其他
情事變更,應以書面敘明緣由報本府專案處理,經簽報核准後
,原受補助者得不受最低使用年限及繳回補助款規定之限制。
七、前點所稱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時間,係指受補助者於該農業生產
設施內實際從事農作時間,其可提供查證之相關佐證文件如下: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使用執照或建築執照。
(三)農業天然災害證明書。應向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並經
公所勘查確認期作間確實有種植及種植作物情況等。
(四)期作農戶種稻及轉作、休耕申報書。(參聯單並經公所勘查
確認期作間確實有種植及種植作物情況等)
(五)產銷履歷或出貨單銷售單產銷紀錄(包括田間生產管理記錄
、農產品銷售紀錄登載等)及農產銷售憑證。
(六)其他可確認該農業生產設施內實際農作之文件。
前項文件由受補助者提供,再由本府查證確認,必要時得向相
關機關(單位)調閱資料,作為佐證。
查核時如遇補助設施有違規情形(如附屬綠能設施或其它非本要
點補助之設施項目),其查證則須追溯至違規起始時點。如無法
確認違規之日時,以設施驗收完成之日為起始日,並自起始時點
或起始日起計算農業生產設施之最低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