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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及養護考核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附件.doc
附件.doc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道路維護管理,確
保行車安全,依據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為本縣寬十公尺以上市區道路;鄉(鎮、市)無寬十公尺以上
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道路為考評範圍。
三、本府於每年八月至九月分組實地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
況,並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
四、考評小組由本府工務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本府工務處技正擔任副
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其餘考評委員由本府工務處運輸管理科、公共工程科及養
護工程科各派一人擔任,並得視需要增聘二位府外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考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
主持。
五、考評分組如下:
(一)山線組: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西螺鎮、
二崙鄉、崙背鄉。
(二)海線組: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臺西鄉、麥寮鄉、東勢鄉、
四湖鄉、北港鎮、水林鄉、口湖鄉。
六、考評項目、內容、評分標準,依雲林縣政府「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評
分表(
如附件
)規定辦理。
七、考評成績優異者(山線組前二名、海線組前三名、成績較前一年進步達十分以上
者),本府將函請該鄉(鎮、市)公所對相關單位主管及人員予以敘獎,並於翌年
補助該鄉(鎮、市)公所時得予以增加工程經費額度補助辦理該鄉(鎮、市)之道
路養護工程。
考評成績未達七十分之鄉(鎮、市)公所,本府將加強督導考核並予酌減工程經
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