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受託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
棄物,應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各公所廢棄物集運點與處理場單程距離三十公里以內:代清除
處理費用(元/噸)=
一千五百七十八元+處理場費用。
二、逾三十公里以上:代清除處理費用(元/噸)=
一千五百七十
八元+[一點八元×(公里數–三十)×二]×公噸數(未滿一公噸以一公
噸計算)+處理場費用。
前項所稱處理場費用依各處理場收費標準收取。
第三條
各公所代清除處理費用其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
依預算
程序辦理。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