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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0: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設立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基準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老人福利機構屬財團法人者,其履行營運擔保能力須達該機構核准收
    容量乘以該核准每月最高收費標準乘以六個月之金額,其中二分之一
    可以機構設施設備折抵。


三、老人福利機構屬小型免辦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履行營運擔保能力須達
    該機構核准收容量乘以該核准每月最高收費標準乘以三個月之金額,
    其中二分之一可以機構設施設備折抵。


四、前二點規定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之金額,老人福利機構應以其名稱,於
    金融機構開立一年以上之定期存單,存單期限屆滿前,應再續存之,
    並不得挪作履行營運擔保以外用途之用。
    前項定期存單,應隨時備妥供雲林縣政府查核。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