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雲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甲方)辦理工程採購驗收時,除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另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章 申報竣工
二、承包廠商(以下簡稱乙方)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
竣工日期書面通知(附件一)監造單位及甲方。
三、竣工日期之初步認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甲方收到乙方書面通知
之總收文日期為準。
四、甲方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乙方,依據
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並作成會勘紀錄(附件二)。
第三章 驗收程序
五、監造單位應於確定竣工後七日內(以甲方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總收
文日期為準)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附件三)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甲方審核後辦理初驗(驗收)。
六、初驗(驗收)時所需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拆驗修復等,應
由乙方負責備妥,否則不予初驗(驗收)。
七、甲方辦理初驗(驗收)前,乙方應確實依(附件四)之規定辦理,並
完成自主檢查。
八、初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金額在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之工
程,甲方於收受監造單位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附件五);承包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之工程,得免初驗。
九、驗收:工程初驗合格後,甲方應於二十日內派員辦理驗收,並作成
驗收紀錄(附件六);無初驗程序者,甲方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十、前兩點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十一、
工程內容如有特殊或較專業化部分,甲方得委由專業人員或機構
人員協助辦理驗收。
十二、工程驗收完畢後,甲方應於十五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附
件七),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後併同相關資料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驗收(初驗)方法
十三、初驗:原則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由初驗之主驗人員(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依據工程合約圖說及竣工結算書圖等相關資料,核對丈量結構物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規格、數量及依契約規定進行鑽心取樣送驗或性能測試等,並製作初驗紀錄(承辦人負責記錄)。如有未合之處,主驗人員應視需要改善情況訂定期限,供乙方改善,乙方應於改善後報請甲方再驗。
十四、驗收:原則採抽查方式辦理,由主驗人員(初驗之主驗人員不得擔任)依據初驗紀錄(無者免)及相關驗收資料,視實際需要指定位置及方式抽查丈量之,並查核施工中之抽查驗及相關材料審核等紀錄資料後,製作驗收紀錄(承辦人負責記錄)。如有未合之處,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由主驗人員視需要改善情況訂定期限,供乙方改善,乙方應於改善後報請甲方再驗。(無初驗程序者,原則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
十五、驗收人員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十六、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第五章 驗收(初驗)合格標準
十七、高程、位置、尺寸、規格、數量、品質及功能等,合於契約內容,含契約條文、估價單、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設計圖說、竣工圖說、施工規範、補充說明及相關國家法令規章等所定者為準。
十八、若屬機械、電機設備或其他財物採購設備,其整體性能操作需實際試車靈活、正常且合於契約內有關設備規範性能要求者為準。
十九、驗收(初驗)合格標準如不明確或相互矛盾(如未標示合理誤差),其優先順序原則如下:(一)契約(無牴觸法令之情形)。(二)法令規章。(三)CNS國家標準。(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施工綱要規範。(五)內政部訂頒之施工規範。(六)其他經甲方核定之驗收標準。
第六章 驗收處理
二十、工程驗收(初驗)時,乙方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應到場說明,並在驗收文件上簽章,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甲方應不予驗收(初驗)。
二十一、驗收(初驗)紀錄以現場手寫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電腦列印(原稿須保留),並由參加驗收(初驗)人員會同簽認(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後,儘速函送各相關單位。
二十二、驗收(初驗)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如逾該期限者,依契約規定處以罰款。
二十三、驗收合格(完畢)後,乙方應即刻備妥相關書件(如保固切結書、代繳空污費資料、營造綜合保險單、請款發票及相關證明文件等),送請甲方核撥末期款。
二十四、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二十五、初驗及驗收發現之缺失,應力求完整詳盡,一次通知廠商改正,避免於複驗時一再發現新缺失。
二十六、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甲方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二十七、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第七章 驗收人員之分工
二十八、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十九、會驗人員(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十、協驗人員(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十一、監驗人員(主(會)計、政風或上級監辦人員):監視驗收程序,不包括涉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第八章 附則
三十二、驗收(初驗)時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甲方應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議處監造單位及乙方。
三十三、驗收(初驗)人員應以客觀、公正立場執行任務,不得循私、匿報或虛報,否則應依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三十四、驗收(初驗)結算發現甲方已核發之工程款,如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致溢付工程款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十日內繳回。
三十五、監驗人員對驗收不符合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
關監驗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三十六、本府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查檢驗作業要點所列各項檢驗項目,均應完成抽驗並取得試驗報告後,始能視為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其經甲方同意留待驗收(初驗)時由主驗人員抽驗者不在此限。
三十七、財物或勞務採購之驗收,亦得準用本作業程序。
三十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驗收得準用本作業程序;其接受本府補助或委辦之公共工程應比照本作業程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