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整體新住民照顧
輔導服務,針對提升新住民及其下一代競爭力與多元發展
為目標,期與本縣施政理念相契合,創造幸福多元社會福
利措施,並整合本府及社會各項資源,建構多元照顧輔導
措施,落實保障新住民權益與需求,特設置「雲林縣新住
民照顧輔導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依據本縣「新住民照顧輔導政策及執行方案」,由本府相
關權責單位,依執行要項落實執行,建構完善之照顧輔導
體系,落實執行政策方案。
三、本小組督導(研議)任務如下:
(一)生活適應輔導:減少來台後適應期及生活差異衍生
問題。
(二)醫療生育保健:提升人口素質及完善醫療保健措施
。
(三)保障就業權益:增進經濟能力改善家庭生活。
(四)提昇教育文化:推展族群融合教育理念、尊重多元
文化。
(五)健全法令制度:定期檢討辦理情形及強化新住民照
顧輔導網絡。
(六)協助子女教養:有效發揮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功能
。
(七)人身安全保護:保障身為國民應享基本人權。
(八)落實觀念宣導:宣導包容、接納及平等對待多元族
群態度及生活資訊。
(九)其他有關新住民之應配合或辦理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勞工處處長。
(四)本府新聞處處長。
(五)本府文化處處長。
(六)本府計畫處處長。
(七)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八)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
處副處長。
前項委員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承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指示,負責指揮監督小組之幕僚作業及相
關行政工作。
六、本小組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
由主席決定。本小組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
辦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
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前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七、本小組另設工作小組,由本府民政處長擔任召集人,本府
民政處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本府民政處相關科長一
人、承辦人員三人及本府社會處、教育處、勞工處、文化
處、新聞處、雲林縣衛生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家庭
教育中心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
服務處等單位相關科長及承辦人員各一人兼任工作小組組
長及幹事。
八、本工作小組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會
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工作小組組長一人代理。
九、本專案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
單位)及社會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開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相關預算下勻支,
至因執行方案之具體執行要項所需經費,由各業務主管
機關(單位)相關預算下自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