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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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doc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依
法掌理推動家庭教育等活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長之督
導,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具有三年以上家庭教育實務
工作經驗之講師聘任。
第四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掌理有關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事務。
二、掌理有關家庭教育活動之辦理與輔導事項。
三、掌理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宜。
四、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置輔導員、組員、助理員。
前項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予以聘任。
第六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分
別協助辦理諮詢輔導、活動推廣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施予相關訓練課程,並
經實習期滿,考核通過後,發給聘書。其特殊訓練課程由本中心定
之。
第七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中心人事、會計業務,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辦。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
如附件
)定
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雲林縣政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