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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9000027219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附件一、縣、市鄉鎮市區教堂寺廟農業用地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實際為教堂寺廟所有申請書.DOC
附件二、證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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