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8年3月22日88府秘法字第8810000241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92年4月17日92府行法字第921000021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施行
3.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府行法字第096100026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4.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府行法字第0971000243號令修正全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府行法字第1011000287號令修正全文及編制表
6.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府行法一字第107290204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編制表
7.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072903247A號令修正編制表自107年7月16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0434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及編制表
9.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6031A號令修正編制表自109年12月3日生效
10.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5780A號令修正編制表自112年2月26日生效
11.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府行法一字第1152905202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編制表,並自115年1月16日生效
12.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府行法一字第1152909658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編制表,並自115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