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府主歲字第0960900164號函訂定自96年1月1日生效
2.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府主歲字第0960900247號函修正第3點並增列第4點
3.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府主歲字第0960900600號函修正第3點
4.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府主歲字第0960901137號函修正第3點
5.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府主歲字第0980900600號函修正第3點自98年7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府主歲字第0980901245號函修正第3點自99年1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府主歲字第0990901583號函修正第3點自100年1月1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府主歲字第1025904603號函修正第三點及第五點自102年7月1日
生效
9.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府主歲一字第1082801618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3月1日生效
10.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府主歲一字第1132806874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