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1年3月21日91府教特字第91040001195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府教特字第0940407176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府教特字第0970400039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府教特字第0990412308號函修正;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府教特一字第1062423310號函修正
(原名稱: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要點)
6.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5 日府教特一字第 1132459049 號函修正
(原名稱: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