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0年01月10日府環綜字第100366017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0年06月17日府環綜字第1003664167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府環綜字第1003667145號函修正第3點
4.中華民國101年02月14日府環綜字第1013601867號函修正第1點、第2點及第3點
5.中華民國101年09月03日府環綜字第1013630576號函修正第6點
6.中華民國102年11月01日府環綜字第1023641051號函修正第三點、第五點
7.中華民國103年03月07日府環綜字第1033608278號函修正第三點
8.中華民國105年03月08日府環綜一字第1053608039號函,自105年3月08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