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府行法字第10110001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府行法一字第1042900738A號令修正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
3.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1082905815A號令修正第3條及第6條附表
4.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府行法一字第1102908986A 號令修正第3條、第6條
5.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府行法一字第1112907441A號令修正第5條、第6條及名稱(原名稱:雲林縣食品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