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府行庶字第102600186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府行庶一字第1042900660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十四點
3.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府行庶一字第1062903162號函修正部分規定
4.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府行庶一字第1072904799號函修正第十六點
5.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府行庶一字第 1082903574號函修正部分規定及名稱(原名稱: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要點)
6.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府行庶一字第1112909219號函修正第三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