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府警保字第094310006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府警保字第0973100118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府警保字第1023100046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府警保字第103100277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府警保字第1053100025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府警保字第1073100318號函修正第五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府警保字第119100001號函修正第二點、第四點、第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