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雲林縣政府,依法推動
全民體育等事項。
第三條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兼受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長之督導,綜理
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場設以下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及輔導等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事務
等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五條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
第六條 本場置人事管理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七條 本場置會計員,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歲計、會計及
統統計等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雲林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