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8年12月1日88府秘法字第8810001339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89年2月10日89府行法字第8910000006號令修正第8條條文
3.中華民國90年6月7日90府行法字第9010000450號令增訂第7條之1條文;刪除第6條條文;並修正第7條及第10條條文
4.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90府行法字第9010000635號令修正第7條之1條文
5.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府行法字第9210000376號令修正第4條、第7條、第7條之1及第8條條文
6.中華民國92年10月14日府行法字第9210000715號令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7條條文
7.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府行法字第0971000302號令修正全文
8.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府行法字第1001000291號令修正編制表自100年6月1日生效
9.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9476A號令修正發布雲林縣斗六戶政事務所編制表、雲林縣斗南戶政事務所編制表、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編制表、雲林縣西螺戶政事務所編制表、雲林縣北港戶政事務所編制表、雲林縣麥寮戶政事務所編制表、雲林縣採購中心編制表、雲林縣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雲林縣立體育場編制表,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